【条文】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是关于一裁终局制度的规定。
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件作出裁决后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主动履行仲裁裁决,而不得要求原仲裁机关或其他仲裁机关再次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一裁终局是与“两裁两审”“一裁两审”“一裁一复议”等相对而言的。但在本法颁布之前,多数实行一裁二审制,比如修改之前的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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