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1世纪是生物技术时代,又是走向权利的时代,基因科技是生物技术的“黄金”。目前,基因治疗、基因检测、胚胎干细胞及基因克隆器官等各种人体基因科技正迅速而广泛地应用到医疗、保险、职业、教育等领域,影响到每个人及家庭、社会、福利系统的利益。由于人体基因科技具有对人的出生至死亡各阶段的操控能力,一旦滥用,后果不堪设想,使传统的伦理道德面临巨大冲击。如何防范科技滥用、促进科技利益最大化,同时用科技发展促进人类各项基本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是各国和地区生命伦理和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1]加强立法,构建完善的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指引科技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是实现法治和造福人类的必然要求。
1993年《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目前实践中讨论比较多的是人体基因编辑问题。基因编辑可能会对引起疾病的基因有积极的结果,但也可能因“优化”人类而使问题更加复杂,甚至有害于人的健康,出现复杂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2]
2018年,基因领域发生了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主导者贺某奎在明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伦理的情况下,将安全性、有效性未经严格验证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用于辅助生殖医疗。将基因编辑过的胚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移植入人体内,致使基因编辑婴儿出生。该事件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和热议,也引发了社会对伦理、道德、法律等各方面的思考。
人体胚胎,是指人的精子和未受精卵受精后所产生的胚胎。人体胚胎是生命的前端,在人体胚胎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其有潜力发展成为独立的生命个体。所以,人体胚胎的保护与生命权密切相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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