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人格权卷

【条文】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民法典》首次明确将非法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纳入民事法律条文中。《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791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791条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一宣示性的内容删除。《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精简条文,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删除,使本条与其他条文体例保持一致。

三、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1011条关于保护行为自由的规定同样反映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例如,在“超市搜身案”中,某超市的保安怀疑消费者偷拿财物,对其进行搜身,虽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但实际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故此,禁止非法搜身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禁止他人以非法搜查身体的方式侵害行动自由,并将该规则规定在物质性人格权一章中,是因为此项与物质性人格权具有密切联系,因为非法搜查身体通常要将个人带到某个地方,限制个人的行动自由。同时,非法搜查身体也可能采取暴力行为,侵害他人身体。在人格权编中规定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可以对实践中频繁发生的非法搜身现象予以禁止,使自然人身体、隐私等免受侵害。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据此,《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保障人身自由也有相关规定。本法第109条也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为进一步落实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加强对自然人人身自由的保护,协调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本条规定了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条规定的个人行动自由,具有有利于维护人身自由、有利于强化对身体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三大意义。

(二)行动自由的内容和特点

1.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

本条所谓的行动自由,指的是身体行动的自由,不包括意志的自由或者精神活动的自由。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在实践中的方式多种多样,如非法拘禁、非法逮捕、拘留、非法绑架、非法强制住院治疗。英美法中,甚至在受害人因睡眠、醉酒等原因陷入无意识状态时被监禁也构成侵害行动自由。同时,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必须是非法。例如,《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如果行为人据此依法扭送他人的,则不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实施合法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自助行为而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的,也不是非法的。

同样,如果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限制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也不构成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行动自由。逮捕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依照《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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