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害隐私权的典型形态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1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搜查、侵入、窥视他人住宅等私人空间;(二)拍摄、录制、泄露、公开、跟踪、窃听他人的私人活动;(三)拍摄、窥视他人的身体;(四)获取、隐匿、扣留、检查、毁弃、删除、泄露、公开、买卖他人的私人信息;(五)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第812条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将第1项中的“侵入”修改为“进入”;二是将第2项中的“泄露”和“跟踪”删除,增加“窥视”一词;三是在第3项中增加“身体的私密部位”;四是删除第4项中的“隐匿、扣留、检查、毁弃”“泄露”的表述。2019年某省的宾馆房间内被大面积私装摄像头的事件被曝光,该事件对社会公众造成极大冲击,各方强烈要求对此作出规定。因此,《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在第1项中专门增加了“拍摄”和“宾馆房间”的表述。同时,对应第811条第2款的修改,将本条中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修改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将第4项中的“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修改为“收集、处理”。《民法典(草案)》第1033条在此基础上又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将“权利人同意”修改为“权利人明确同意”,删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表述;二是鉴于《民法典(草案)》第1032条增加了“私人生活安宁”的表述,为了实现条文对应,将第5项内容调整为第1项;三是删除了原第1项中的“搜查”。《民法典》第1033条把“法律另有规定”加回来,并再次调整个别文字表述。从本条的立法过程看,立法者可谓是反复推敲、字斟句酌。
三、条文解读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本条是关于侵害隐私权的典型形态的规定。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多样,且伴随社会不断发展,新的形态也不断出现,本条在总结我国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侵害隐私权的典型形态予以规定,并设置兜底条款,既为审判实践提供明确指引,又具有一定开放性,为新的形态留下适用空间。本条与《民法典》第1032条密切联系,既是第1032条第1款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具体细化,所作列举亦分别对应第1032条第2款隐私的范畴。
(一)侵害隐私权的典型形态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本条第1项规定了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具体行为样态。适用本项,重点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从本项所列举的行为方式看,主要是借助现代通讯工具实施侵扰。现实生活中,本项所列情形均较为常见,比如通过群发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不加选择地向他人频繁发送黄色信息、商业广告信息、中奖类诈骗信息等“垃圾信息”,或者以电话方式骚扰、纠缠他人,妨害他人的生活安宁。本项中的即时通讯工具主要是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工具。本项在具体列举的同时,用“等方式”进行兜底,表明行为人侵扰他人私生活安宁的方式不限于本项所列举的方式,还包括与所列情形相类似的其他方式。第二,达到对正常理性人高度冒犯的程度。侵扰私人生活安宁必须达到高度冒犯的程度或者超出必要的社会交往限度,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的正常生活。如果是正常的商业广告投放、偶尔拨错电话或者发错信息等,一般属于正常社会交往容忍义务范围之内的,不宜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如果权利人明确拒绝,行为人继续实施此类行为,即使次数有限,也可以视为超过了必要的社会交往限度,可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第三,侵害对象是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侵扰了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就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不需考虑是否造成权利人现实的损害。此外,通过现代通讯工具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并不一定侵害他人私密信息、私密活动,二者侧重有所不同。
本项所列举的侵扰方式看似普通,但实际上有可能对一个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滋扰,让权利人不胜其烦;若一个人长期被垃圾电话、微信等侵扰,还有可能造成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是自然人隐私的核心部分。实践中,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是三种最为典型的侵犯隐私的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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