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将非法人组织分别纳入自然人和法人进行规范,未对非法人组织代表问题作出规定,仅在第34条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在《民法总则民法室室内稿》第89条规定:“代表其他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人,是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第9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第103条、三审稿第104条以及最后通过的原《民法总则》,均未作调整。《民法典》对原《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保留。
三、条文解读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是指非法人组织根据其章程、协议或者经共同决定,来确定由其代表该组织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人。[1]对于非法人组织是否有必要参照法人的规定引入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权限和行为后果等规定,理论上曾经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在传统民法框架内,合伙组织等非法人组织的对外关系方面并不适用代表制度,仅通过代理制度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本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理论框架。[2]允许非法人组织确定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减少纠纷,使得第三人与非法人组织从事交易时能够明确知道谁有权代表非法人组织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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