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自原《民法通则》以来,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对自助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原《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曾规定过自助行为,但因当时争议较大,最终没有作出规定。《民法典》首次从民事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自助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952条之二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后,立法机关对该条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本条规定。二者相较,一是本条规定增加了“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这一限定条件,更加科学合理;二是本条将原来第2款规定的“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修改为“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并合并到第1款,这样不仅在衔接上更为顺畅,最为重要的是,对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时间作了进一步限缩,更加严格了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此外,在第二次审议稿之后,立法机关曾将该条中的“扣留侵权人的财物”修改为了“扣留财物”,此后又恢复为原来第二次审议稿中的“扣留侵权人的财物”,这一表述较为严谨,且有利于避免自助行为可能的滥用。从侵权责任编规定自助行为以及本条规定的修改变化看,规定自助行为并不意味着完全倡导甚至不限制自助行为的适用,而是要在客观认定自助行为的作用的基础上依法规范自助行为。
三、条文解读
(一)自助行为概述
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从近现代法治发展的轨迹看,应该是越来越重视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处于例外状态,即能够通过公力救济解决的,就不宜适用私力救济的方式,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才可以例外地适用私力救济,这应该是适用私力救济的一般规则。当然,私力救济的存在对于防止损害扩大,及时救济权利,以及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乃至促进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不少国家的法律和判例承认自助行为,如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等。《民法典》之前,我国法律并未对自助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根据裁判案件的现实需要,对自助行为的适用作了一定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了更好地回应实践需求,《民法典》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综合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了自助行为,一方面是承认其存在必要性的立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自助行为,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实施自助行为没有明确标准,容易对他人造成不测妨害或者现实侵害的情况,明确规定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起到依法规范的作用。
(二)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
自助之所以能够在较严格条件下被认可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在于这种行为具有正当性。这种行为的正当性,是通过行为目的的合法性体现出来的。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利益,任何人不得采取自助方式进行自我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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