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侵权责任卷(一)

【条文】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最早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原《民法通则意见》。此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这两部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也符合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其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法释〔2001〕7号)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以指导司法实践。2009年颁布的原《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在民事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规定,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实践的发展,社会公众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知有加深也有误读,人民法院受理的请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不断增多,司法实践反映现行法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满足实践需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原《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基础上作出修改完善:一是将“他人”修改为“自然人”,明确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二是将“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修改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编中统一规范请求权术语的表达。三是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一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条文解读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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