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比较法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

从比较法上看,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生命权、健康权或者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10条的规定和法院的判例,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导致精神损害的。司法实践中,对侵害其他人身权益导致精神损害的,如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家庭关系等,法官也允许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侵害财产权导致精神损害的。例如侵害他人祖上传下来的财产,或者他人喜爱的宠物导致精神损害的,法院曾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三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导致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受到精神损害的。但近几年,日本最高法院也判决,即使受害人未死亡,其近亲属受到与受害人死亡时相同的精神痛苦时,该近亲属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总体上讲,日本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宽,请求权人越来越多。日本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对法官裁量时应斟酌的事项也没有限制,主要由法官根据个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自由裁量。[1]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规定。比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精神损害: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或者健康损害;非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用羁押和具结不离境的强制手段、以拘留或劳动履行的方式非法处以行政处罚而给公民造成损害;诋毁名誉、侵害人格尊严和商誉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权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在英美法系国家,比如美国,其在早期的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附于身体伤害,只有因身体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发展到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是美国一项独立的、不可或缺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一般包括:一是因身体伤害导致精神损害的。二是因性骚扰、不合理解雇雇员以及性别歧视导致精神损害的。三是“旁观者”因目睹侵权人殴打第三人而受到精神损害,且第三人是“旁观者”近亲属的。例如原告目睹他的亲人遭受被告的殴打、羞辱和强暴,以致心脏病突发或出现精神方面疾病的,法官一般会判原告受到了精神损害。四是侵犯名誉、隐私导致其受到精神损害,对于这种精神损害,原告只须证明自己名誉、隐私受到侵犯,但这种赔偿一般是象征性的,数额较低。法官决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故意或者实施极端骇人的、不可忍受的行为)和受害人是否受到精神损害,一时不高兴不能算作精神损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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