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财产损失计算方式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关于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原《民法通则》没有作出规定。本条系继承了原《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条在此基础上作了适当修改,将“其他方式”修改为“其他合理方式”。《民法典》没有对“其他合理方式”的具体类型作出明确规定,需要通过其他立法或者司法实践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及不同损害等来逐步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条文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不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后者适用《民法典》第1183条。此处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益,包括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侵权责任编保护财产权益的核心部分是动产和不动产权益。对于其他财产权益的保护,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通常还有特别法加以规定。[1]
(二)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但涉及具体损害赔偿的多少问题时,就需要确立相应的计算标准或者方式。财产损害无论表现为何种形式,都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计算财产损害,就是计算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然后实行全部赔偿。[2]特别是在侵害他人物权这一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中,如房屋被撞坏、车辆被损坏、树木被折断等,这里都涉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问题。损害的计算方法,向来有客观计算和主观计算的分别。所谓客观计算,是指参酌一般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所谓主观计算,是指参酌被侵权人的特别情事等主观因素来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本条所提及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显然是一种客观计算。由于损失通常体现为侵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财产的市场价格的减少,因此,此处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应为根据财产的市场价值的减少来计算。这是最常用的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尤其适用于有体物的损害赔偿计算。不过,并非所有财产损失都适合价值差额这种计算方法。[3]比如祖传的古董字画,实际上是没有客观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的,就难以适用价值差额计算法,可能就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计算。
1.差额计算法的运用
本条所称“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方法,也被称为差额计算法。侵害他人物权的情形,往往会由于物的毁损,导致其市场价值减少,实践中对该损失通常运用差额计算法来确定赔偿数额。
通常而言,差额计算法的计算公式为: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对此需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原物价值的确定;二是计算时间点的确定;三是残存价值的确定。
(1)关于原物价值。具体来讲,关于物的价格确定有三种观点:一是通常价格,即一般交易上的市场价格,这是一种客观价格。二是特别价格,即依照被侵权人的特别事由而定的价格,例如甲将其市值5万元的旧车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其特别价格即为7万元。三是感情价格,即依照被侵权人的感情而定的价格,例如甲有家传古画一张,市值为1000万元,但其非2000万元不愿转让,该画的感情价格即为2000万元。本条明确强调市场价格,即选择了第一种标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