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关于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问题,我国最早规定于原《侵权责任法》第82条,该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三次审议稿第1025条均吸收了该条规定,仅在文字表述上作细微调整,将“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调整为“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最终稿沿用此表述,形成了本条内容。
三、条文解读
(一)规范目的
近年来,不论是流浪动物导致的病菌传播问题,还是流浪动物咬伤他人的侵权问题,都逐步让大家意识到流浪动物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治理问题。而致使这些动物流浪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因为患病被弃养,或者因为走失无人饲养。不论何种原因导致这些动物流浪,流浪动物问题中与社会大众最为息息相关的还是侵权责任问题。一般而言,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往往无法确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救济,因此本条有关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问题,还能积极引导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谨慎作出是否饲养或者管理的决定,减少流浪动物的产生。
(二)规范内容
本条有关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归根结底属于侵权责任归责问题。具体而言,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讲,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中的加害行为是指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损害后果则是指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因果关系是指他人损害的结果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
1.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
对于理解“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动物被遗弃或逃逸的认定问题,在本质上涉及本条的适用对象确定问题。具体而言,立法在表述时使用“遗弃、逃逸的动物”的概念,实际上是从流浪动物的角度,对条文的适用对象作出限定,强调致人损害的动物是被饲养过、管理过的动物,而非一直处于野生状态的动物。并且,应当是遗弃、逃逸的动物。其中,“逃逸”是指动物脱离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占有、控制,动物所有权仍然归属原所有人。[1]而对“遗弃”的理解则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弃”是指饲养人或管理人抛弃动物,强调饲养人或管理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放弃动物所有权;[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弃”既包括抛弃也包括遗失动物,抛弃是指放弃动物所有权,而遗失是暂时丧失对动物的占有,但所有权关系并不改变。[3]相较而言,前一种观点更具合理性。“遗弃”或“逃逸”虽然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动物脱离控制,但仍有所区别,即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动物脱离控制结果上的主观意愿不同。因为被遗弃的动物脱离控制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的结果,强调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对此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的;而逃逸的动物脱离控制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被迫接受的结果,强调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对此结果是没有预期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