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我国《民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在采取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国家,其民法典中未明确规定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商事权益,这与其单独制定有商法典有关。而采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国家,一般均在民法典相关条文中明确股权等商事权益受民法保护。
在制定原《民法总则》时,一审稿第91条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一审稿未规定其他投资性权利。在原《民法总则》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民事主体购买基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权利也应受到保护,建议将“股权”修改为“投资权”。有的意见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各方面意见,原《民法总则》本条最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与原《民法通则》未规定股权等商事权益相比,原《民法总则》在全面保障私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对于权利体系、各种权利类型作出了清晰界定,这对于相关经济社会活动开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民法典》总则编对这一规定予以保留。
三、条文解读
(一)股权的概念
股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的权利。股权,也称股东权,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民法典》采狭义的股权概念。因为从《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来看,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各一章,对义务的一般规定放在了民事责任一章,该章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股权的内容
股权是公司股东普遍享有的权利。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取得股权以实现其经济利益。从本质上来说,股权来源于股东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通过将自身财产的所有权让渡于公司,从而获得让渡财产的对价,这部分对价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权利就成为股东的股权。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身份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2)参与管理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本收益权;(5)知情权,主要包括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资料等的查阅权等;(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8)建议和质询权;(9)股份转让权;(10)股东诉讼权及其他权利。
在不同公司或同一公司的不同股东中,股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会有所差异。按照公司法学理分类,结合司法实践,股权可分为下列几种:
1.根据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可划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为自益权,性质上主要是财产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及新股发行认购权等。股东不仅以自身的利益还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共益权旨在维护全体股东或者公司团体利益,性质上属于管理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的请求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2.根据股权性质可划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是指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决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3.根据行使股权的主体可以分为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指专属于特定股东享有的权利,例如,公司发起人和优先股股东、后配股股东、混合股股东等特别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三)股权的性质
如何认识股权的性质,在我国具有特殊意义,可以借此明确国有股权行使的方法。对于股权的性质,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主要产生了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物权,股东对其股权享有所有权,股东权就是股东的财产所有权,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在这种观点之下,有的观点进而认为在公司中股东享有的所有权与公司法人享有的所有权并存,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并不破坏“一物一权”规则,并不意味着国家所有权的丧失。[1]此观点的缺陷在于过分强调股权的支配性,但忽略了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