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民法总则》制定时,在第131条中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
三、条文解读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空前增长,但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义务和责任意识较为淡薄,他们通常只看到行为自由的一面,忽视了责任自负的一面,于己有利就强调契约必须遵守,于己不利就视契约为一张废纸。实践中,一部分人将自己的权利绝对化,无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契约意识淡漠:有购房人因房价下跌而要求开发商退房,甚至打砸售楼处;也有开发商因房价上涨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意欲毁约以谋求超过合同履行利益以外的高额利润;有高档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了高额的物业费,但却不能提供与收费标准相匹配的服务;有的小区业主在公共场所跳广场舞深夜扰民。又如,在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只要求享有诉讼权利,不履行诉讼义务。再如,部分市场主体对市场风险和自身责任没有充分预判,从事高杠杆经营,一旦经营失败就想方设法逃避责任。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不利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民事义务表现,民事义务的内容由相应的民事权利限定。在很多情况下,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担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相互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约定的合同义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是国家和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为培养和引领诚实信用、契约严守的精神,在民法中有必要专门就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原则作出规定。因此,本条保留了原《民法总则》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
(二)本条的立法过程
在原《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