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

【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前公民的权利意识空前增长,但法律意识,尤其是义务和责任意识淡薄,通常只看到行为自由的一面,忽视了责任自负的一面。于己有利就强调契约必须遵守,于己不利就视契约为一张废纸。实践中,一部分人将自己的权利绝对化,无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契约意识淡漠。有购房人因房价下跌而要求开发商退房,甚至打砸售楼处;也有开发商因房价上涨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意欲毁约以谋求超过合同履行利益以外的高额利润;有高档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了高额的物业费,但却不能提供与收费标准相匹配的服务;有的小区业主在公共场所跳广场舞深夜扰民。

又比如,在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只要求享有诉讼权利,不履行诉讼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有的债务人明明具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执行,成为“老赖”后还频频进行高消费。还比如,部分市场主体对市场风险和自身责任没有充分预判,从事高杠杆经营,一旦经营失败就想方设法逃避责任。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不利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

《民法典》是国家和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特征。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为培养和引领诚实信用、契约严守的精神,在民法中有必要专门就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原则作出规定。因此,本条保留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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