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

【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与《民法通则》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所以本条规定应当来自《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前两项条件是完全相同的,但第3项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民法通则》的表述是“不违反法律”,本条的表述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民法通则》表述的违反法律的任意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排除在无效之外,这是一个实质性修改。实际上,《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已经对《民法通则》第55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条第3项前半句的表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质上就来源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后半句的表述“不违背公序良俗”则是完全新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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