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

【条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概念及法律后果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关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原《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民法总则》在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总则编保留了这一规定。

三、条文解读

同原《民法总则》一样,《民法典》总则编在民事责任部分对免责事由作了规定。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免责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叫做抗辩事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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