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

【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及法律后果规定。关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基本沿袭了这一思路,只是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予以规定,《民法典》总则编保留了这一规定。

同《民法总则》一样,总则编在民事责任部分对免责事由作了规定。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免责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叫做抗辩事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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