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民法典》第26条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原《民法总则》《婚姻法》中的相关条文关系密切,其形成演变的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
1.《宪法》层面: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49条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宪法》经过历次修改,此项规定一直保留延续至今。
2.原《婚姻法》层面:1950年颁布的原《婚姻法》第13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经过历次修改,对此项规定一直予以保留延续。
3.原《民法总则》层面:原《民法总则》颁布前,我国原《民法通则》并无父母和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的相关规定。2016年5月《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照管和保护的义务”,其中没有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第25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由此,正式将父母和子女间的法定义务,以专条的形式予以规定。然而,将父母行为能力作为子女是否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的标准,不仅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与社会主流伦理道德观念存在较大差异。2016年10月《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第25条删除了关于父母行为能力的限制,表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延续了二审稿中的表述。最终颁布的《民法总则》,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的“照顾”义务改为“扶助”义务,从而与《宪法》第49条、原《婚姻法》第21条的表述统一。
可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本条规定起源于《宪法》、原《婚姻法》,形成于原《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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