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物权法》第70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权、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内容概括性表述,沿用了原《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文字内容无变化。

三、条文解读

(一)业主

根据本条规定,依法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业主的概念来自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2条规定,业主指所有权人。随着内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业主这一称谓传入内地,逐渐成为物业产权者的代名词,并最终为法律法规所承认。从法律法规制定情况看,较早规定业主问题的是原《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从原《物权法》第70条等条文的规定内容看,也是将业主等同于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本条规定保留了原《物权法》第70条的内容,对业主的身份界定未予明确。需要指出的是,为适应审判实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和《物业服务纠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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