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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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因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有必要对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且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不同,所以本条未规定具体的标准,而是原则规定建造建筑物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条基本沿用了原《物权法》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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