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标的额一般较大,且不仅关系土地使用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国家通过出让合同对后续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等,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的出让合同。原《物权法》第138条也坚持出让合同为要式合同的定位,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列明了该合同中一般应具有的条款。本条在沿袭原《物权法》条文的基础上对出让合同应该具备的条款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将第2款第4项“土地用途”修改为“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二是将第5项“使用期限”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概念上更为精准,也突出了土地规划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重要地位。
三、条文解读
本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程序和方式;第2款通过任意性规范的方式明确了该类合同一般应该具有的条款和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涵和性质,将其界定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该类合同是在土地使用权由无偿划拨转为有偿出让的改革背景下产生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目的特殊性、主体特定性、订立程序法定性、形式要式性、效力期限的限制性等法律特征。其订立程序及成立生效要件因出让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公开竞价模式下出让合同的订立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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