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条文】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沿用《物权法》第164条的规定,只是将“但”修改为“但是”,内容未作实质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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