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物权卷(二)

【条文】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沿用原《物权法》第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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