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沿用原《物权法》第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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