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沿用《物权法》第164条的规定,只是将“但”修改为“但是”,内容未作实质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