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条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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