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