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来源于原《合同法》第16条,该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37条以原《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承诺的生效)为基础,规定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要约作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一种类型,当然应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因此,本条未再重复原《合同法》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