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

【条文】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来源于原《合同法》第16条,该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37条以原《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承诺的生效)为基础,规定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要约作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一种类型,当然应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因此,本条未再重复原《合同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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