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

【条文】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生效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来源于原《合同法》第18条第2句。原《合同法》在规定要约等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时仅规定了到达生效,未顾及以对话方式所作出的要约等意思表示。原《合同法》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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