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采用合同书形式和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立的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在原《合同法》第32条、第36条、第37条及原《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四个条文整合的基础上演变而来。这四条的内容为: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原《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条将原《合同法》第32条、第37条、原《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整合为第1款,规定了书面合同成立的一般情形,将原《合同法》第36条作为第2款,规定了书面合同因一方履行而成立的特定情形。
与原《合同法》条文相比,整合前后,实质内容变化有三处。一是将“双方当事人”改为“当事人”,二是将“签字”改为“签名”,三是吸收了原《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将“摁手印”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并将其改为“按指印”。这三处改动逻辑上更周延、更准确、更符合实际。详细分析见下文。
三、条文解读
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实质判断标准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意思形成于当事人的内心,如果不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他人无从判断。如何判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本条和下一条分别规定了以合同书和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根据本条规定:(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2)未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为结晶。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缔约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即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1]依据本法第136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及后续履行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才能启动后续的履行等过程。如果合同未成立,合同的后续过程无从谈起。
(一)关于合同书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书是一份书面文件,判断一份书面文件是否为合同书,不可只看其名称,而应依据其内容。法律并未要求合同书须有名称,只要文件内容记载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事项,包括了构成一种合同的必要条款,就是合同书。反之,虽然具有合同书或协议书之名,但文件内容并非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或者并未包括一种合同的必要条款,也不是合同书。另外,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如意向书、议事录、备忘录等,如果其内容足以构成合同,也应看作合同书。[2]
(二)关于签名、盖章、按指印
关于签名。原《合同法》第32条用的是“签字”,《现代汉语词典》对签字的解释为:“在文件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负责”,该词典对签名的解释为“写上自己的名字”[3]。可见,这两个词属于同义词,与原《合同法》相比,本法仅是表述上的调整,内容并无实质不同。
关于盖章。此处的章主要是指公章,并不排除私人名章。但如果加盖的是私人名章,因为其并无登记备案,更容易发生效力方面的争议。
关于按指印。原《合同法》仅规定签字、盖章为确认合同成立的方式,本条增加了“按指印”的方式。指纹是人的生物学特征之一。《辞海》介绍,指纹是手指末节内侧表面的皮肤乳突排列而成的花纹结构。自胚胎第三个月形成后终身不变,其细节特征的总和,千差万别,个人不同,各指不同。中国最早将指纹用于个人识别,古代即已用指纹取信。[4]指纹重复率极小,大约150亿分之一,故也被称为“人体身份证”。存在书写困难的人,按指印是替代签名的较好方式。原《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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