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独立性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来自原《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507条增加了合同不生效的情形,去掉了“独立存在的”等字。
三、条文解读
(一)争议解决条款概述
所谓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事先就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程序和法律适用等事项安排的约定。意思自治的核心在于自主决定。合同法尊重意思自治,因此,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纠纷的解决方式、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事项加以约定。根据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争议解决条款可分为以下几类:
1.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条款,是当事人事先约定,就将来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加以解决的条款。仲裁条款的内容包括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选择和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仲裁条款一经成立生效,便产生了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法》第6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就仲裁委员会的选择进行约定。
2.选择受诉法院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选择受诉法院。
3.法律适用条款
此条款多见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之中。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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