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原《民法总则》第7条延续了《合同法》对于合同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并在第9条增加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吸纳了上述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合同法制度。
三、条文解读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给付的行为。合同必须得到履行是“合同严守”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订立目的的基本途径。违约责任制度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就是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保全制度也是为了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而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合同履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总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关系从产生到消亡过程的中心环节,合同履行制度是整个合同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1]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处“义务”,指本来意义上的合同义务,理论上称为“给付义务”,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立法和理论上划分合同类型的依据。原《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裁判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其中之一就是所谓“合同义务扩张理论”,即在原有合同义务之外,增加规定了“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相对于本来意义上的合同约定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均属于法定义务。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构成一个合同义务的系列,有的学者称为“合同义务群”。[2]从时间轴上看,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连续进行的完整过程,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它由三个阶段构成,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合同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对应的分别为“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另外,《民法典》没有单独设立债编,而是在第3编设立合同编,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列入合同编,在第7编设立侵权责任编。对于债,学者提出了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包括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3]所谓“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在《民法典》中实际上就集中体现为“合同义务群”。这些义务,在《民法典》中均有体现。如第509条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592条关于不真正义务中减损义务的规定,第893条关于不真正义务中告知义务的规定。这些规定正是本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在具体法条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合同当事人具体履行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本条规定,在原《合同法》第60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即绿色原则,这既是对《民法典》第9条所规定的绿色原则在合同编中的回应,也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进行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转型需求,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的要求。在《民法典》第558条,增加了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的旧物回收义务,也是该绿色原则的进一步体现。
(一)全面履行原则
本条第1款是关于全面履行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都会对合同义务作出约定。依照本款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以全面履行为原则,即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将符合约定的数量、质量要求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款金额、结算方式支付价款。[4]
所谓全面,是完整、完备的意思。首先合同全面履行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标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地点、期限、履行方式等。合同法的规范主要是任意性规范,合同有约定的首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换言之,首先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法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作出履行也属于全面履行的范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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