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

【条文】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内容补充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61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原《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对交易习惯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吸纳了上述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合同法制度。

三、条文解读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合同主体即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一般来说,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民法典》第470条对合同的一般内容作了规定,比如,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但是该内容属于倡导性质,不具有强制性,目的是提示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避免或者减少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但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一般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可以就这些内容进行补充。这也体现了合同法应当尽可能鼓励交易、促成交易达成的立法目的。[1]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及合同必备条款

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合同生效,即合同已依法成立。但主要条款缺失,是否影响合同有效成立?哪些主要条款缺失,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成立?哪些主要条款缺失并不影响合同成立生效,而且可以协议补充?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所谓合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由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所以达成一项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意思表示,而且这两个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一致。但是双方合意所达成的合同主要条款范围作何解释,各国合同法的规定均有所不同,有的规定较宽,有的规定较严,有的则根本不作立法规定。[2]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哪些条款达成一致才能确定合同成立,这个问题也容易引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审判实践经验,在原《合同法




亲爱的用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库内容,点击登录注册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法信”( Legal_information ),第一时间获取干货和法信平台优惠活动及更新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