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

【条文】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时,确定合同中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的履行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62条对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履约规则作出了规定,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吸纳了上述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合同法制度。

三、条文解读

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是为了弥补合同漏洞,进一步明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细节,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适用本条规定确定合同相关内容。

与原《合同法》第62条相比,本条规定对相关内容进一步予以完善,主要体现在质量要求和履行费用两方面。质量要求方面,根据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对国家标准进行了区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履行费用方面,增加了“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的内容。下面逐项进行说明。

(一)关于质量要求

首先,要了解各个标准的含义。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它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比如《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即便是食品包装,也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实施的是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中“GB”即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指在生产、交换、使用等领域,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是可以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比如,国家为了推动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提高电动汽车智能化操作水平,制定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的国家标准,以加强对电动汽车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管理,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其中“GB/T”即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性标准原来也区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随着我国标准化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对强制性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所以强制性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通常标准指一般标准或平常标准,可以理解为不低于合同履行地的平均水平,也就是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合理的而且最低质量要求达到平均水平。该规定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5.1.6条规定,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履行质量,而且根据合同也无法确定履行质量,则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使其履行质量达到合理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所涉情况的平均水准。[1]

以上是按照级别对标准进行的分类。

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所订立具体合同的合同目的来确定质量标准。譬如,张女士是一位著名的手模,经常拍摄珠宝配饰、彩妆护肤的照片,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她经常到某美甲店进行美甲服务。某一次,为了拍片,她与美甲店提前一天预约,要做法式水晶雕艺指甲,并选择好了图案。但是做完后,张女士发现美甲师的图案造型比例失衡,颜色搭配效果与其宣传图片不符,导致张女士无法及时完成拍片任务而发生纠纷。在该纠纷中,美甲店的服务质量如何界定?那就要根据本案的具体合同内容,看美甲服务后的效果是否达到张女士的美甲目的。如果美甲图案的比例失衡,颜色搭配错误,让人感觉杂乱无序,缺乏美感,并不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显然是履行不符合质量要求。

其次,《民法典》第511条规定的质量标准,有一个递进关系,依次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排列在前的标准优先适用。为什么要优先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这类标准的适用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二是从质量标准看,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兜底的,不能突破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所以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最后,随着《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化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工业生产与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社会事业领域,不但包括产品,还包括服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都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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