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协议变更合同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相较这一规定,本条删除了原《合同法》第77条第2款的内容。主要理由是,这些更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的内容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已经越来越少,不必在合同编总则部分专门就合同变更情形予以规定。而且,《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02条第2款、第3款对于批准生效的情形有统一规定,该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条文解读
对于合同变更,域外立法例中主要是由当事人私法自治原则调整。[1]我国立法中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则主要是本条和第544条的规定。本条是对协议变更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一)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安排。这种重新调整和安排就是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当事人单方变更和裁判变更。[2]
协议变更就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本条和第544条规范的即是协议变更。
当事人单方变更合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合同的内容,变更方有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比如,《民法典》第777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80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电子商务法》第34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裁判变更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特定情形下,根据公平原则裁判变更合同。《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协议变更合同的条件
当事人通过协议变更合同,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的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均不存在变更合同的余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