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

【条文】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一并转让的规定。

【条文理解】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承继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取得了原债权人的相应权利,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此法律关系中的债权。至于从权利,依据“从随主”的规则,也应当一并转让。对此,《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本条针对实务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在综合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新增了第2款内容,即“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另在第1款作了个别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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