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

【条文】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相较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本条除个别表述有所调整外,增加了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与担保责任的规定,即第2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款“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债务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此所谓“终止履行”,宜理解为债务免除,并非相对人取得抗辩权。因为解除作为终结合同关系的手段之一,解除权人负有的债务如尚未履行便因解除权归于终结,这是解除权人所要追求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解除制度最基本的功能的体现。解除的相对人所负的债务如仍有尚未履行的,当然也因解除而归于终结。[1]

二、债务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根据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后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当事人的财产状态可以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即恢复原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可按解除当时该物的价款返还。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种、同类、同量的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用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受领并保管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4)因返还此前受领的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具体到个案中,应否采取恢复原状的救济手段,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合同债权的影响。如果解除合同后,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如果根据合同履行状况无法恢复或不容易恢复(例如标的物已经损毁无法直接返还的),或当事人在清理条款或解除协议中有补救措施的约定的,或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的,不必恢复原状,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即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当事人应当返还所取得的给付;继续性的合同,其合同性质决定了解除的效力只能向将来发生,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有效,无法恢复原状。继续性合同主要包括:(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经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2]

关于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我国立法向来认为,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并存,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3]需注意的是,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的“当事人”,并非仅是解除权人,也包括相对人,比如在双方违约的场合。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存在,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关于合同解除所生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性质,通说认为,合同解除只是使合同债务向将来消灭,使双方当事人从将来的债务中解放出来。解除场合的“恢复原状”,只不过单纯地是在本来的给付方面的归还,并没有涵盖履行利益,因而出于对解除人的周全保护,还须肯认履行利益的赔偿(并不限于信赖利益的赔偿)。简言之,解除权人在通过“恢复原状请求权”收回自己已经给付的物以外,对于并不能由此而获得涵盖的因债务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仍应当允许其请求对方赔偿。合同解除场合的赔偿损失,依然是违约损失赔偿,赔偿范围以履行利益(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主,在不发生重复填补问题的前提下,也可以包括其他损失的赔偿(信赖利益、固有利益)。[4]




亲爱的用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库内容,点击登录注册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法信”( Legal_information ),第一时间获取干货和法信平台优惠活动及更新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