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二)

【条文】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免除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对原《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将原《合同法》中的“合同权利义务”更改为“债权债务”,以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概念相对应,表述更为准确;同时增加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的规定,通过赋予债务人拒绝权,以避免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本条秉承“给予他人恩惠,无须经过他人同意,但他人可以拒绝”的理念,通过推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会拒绝债务免除,所以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既兼顾了债务人的自主决定权,又确保了债务免除的便利性和效率。

三、条文解读

(一)债务免除概述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部分或全部债权,从而使得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债务终止。关于免除的法律性质,存在契约说、单方法律行为说之争。

一是契约说。认为免除是合同行为,其理由如下:(1)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如仅以债权人作出的单方行为即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是对作为相对方的债务人意思的漠视。(2)债务免除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恩惠,然而恩惠不得强加于人,应尊重债务人的人格独立。(3)债权人基于其自身目的和动机作出的债务免除行为,并不必然对债务人是一种有利行为,为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免除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1]

二是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免除系单方法律行为,其理由如下:(1)权利皆可自由抛弃,债权人单方抛弃权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法律不可强制权利人行使权利。[2](2)如一味强调债务免除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实则是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如债务人不同意,则导致债权人权利处分的无法实现。[3]




亲爱的用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库内容,点击登录注册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法信”( Legal_information ),第一时间获取干货和法信平台优惠活动及更新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