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二)

【条文】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作为标的物的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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