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条文释义一、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作为标的物的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的规定。二、条文演变原《合同法》第1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