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

【条文】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

【条文理解】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为附负担的赠与,是指受赠人需要履行一定义务的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义务可以是一种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第三人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如果所附义务与赠与人承担赠与财产的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合同性质将发生变化,不再是赠与合同,而可能构成买卖或其他法律关系。

一、附义务赠与的法律特征

(一)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合同,须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发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作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附义务赠与合同方才成立。

(二)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所承担的义务,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与赠与财产不具有对待给付性,不能因为赠与附义务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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