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的维修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性质
维修义务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维修义务也包括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从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中派生的义务。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就是要使租赁物发挥其效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要求租赁物本身应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具备它本身的性能,能够发挥它本身的效能。故当该租赁物出现妨碍使用的情况时,就要对其进行维修。
维修,是保持租赁物适合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一种具体方式,也可以理解为是出租人的一项权利。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当然有权利对其物加以保存与修缮。对有瑕疵的租赁物进行维修,是出租人对自己财产负责的体现,可延长租赁物的使用期,故出租人有权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需要通过承租人的协助甚至主动配合来履行的。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使租赁物得到及时维修。当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维修时,承租人不能拒绝出租人维修租赁物的要求,而应当积极配合出租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例如,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在雨季前对房屋进行维修,以保证在雨季到来时不致漏水,承租人就应当积极协助出租人。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承租人如果有可能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租赁物的进一步被损坏等,承租人的这些义务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诚信原则,这些附随义务也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
虽然出租人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或者毁坏时负担维修义务属合理结论,但许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并不采取强制性规定的模式,而是允许当事人作出相反的约定或者尊重交易习惯。从本质上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租赁是市场交易的一种表现形式。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负担还是由承租人负担,只不过表现为维修费用由谁承担而已。这可以从《民法典》第713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之规定得到印证。
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如《日本民法典》第606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及收益,负必要的修缮义务”。有时,我们在一些书籍看到这样的表述,“各国法律都把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归于出租人一方”。这种表述只是对各国法律都规定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另一种理解,并不表明实然法有相应的条文。
二、出租人维修义务的构成要件
出租人尽维修义务并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限于租赁物本身的瑕疵
出租人只对租赁物自身的瑕疵负担维修的义务。如果承租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租赁物出现瑕疵,出租人没有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