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超期转租的规定。
【条文理解】
依照本法第716条规定,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进行转租,并负有向第三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由于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依附于原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转租的,仍应受原租赁合同关于租赁期限的限制。但在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出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的情形并不鲜见。因此,本条规定对承租人超期转租作出规范,并应作出如下理解:
一、超期转租的认定
(一)租赁期限的确定
租赁期限,也称租期,是指租赁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存续的期限。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非常重要,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享有合法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租赁期限届满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此,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应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作出约定。
因我国法律对于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方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租赁期限的确定方式。实践中,租赁合同双方用于约定租赁期限的确定方式千差万别,并不统一,以房屋租赁为例,当事人对租期的确定既可以采取使用具体的×年×月×日等时间点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年、月、周等期间的方式,甚至可以约定以符合一个确定的条件作为确定租赁期限的方式。
由此,以租赁合同是否能够明确租赁期限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有确定租期的租赁合同,或者在租赁合同中虽未约定明确的租期,但在事后可以达成协议确定租期,以及可以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使用租赁物的目的、交易习惯等确定租期的租赁合同。[1]所谓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没有约定租期或者对租期约定不明,并且在事后也不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租期的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定期租赁合同。但是,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因租赁合同的期限是不确定的,何时终止取决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因此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时间并不确定。当然,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无论由谁提出解除合同,均应在解除前提前通知对方并为对方留出合理的期限以准备履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