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四)

【条文】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双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基本沿用了原《合同法》第2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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