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双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基本沿用了原《合同法》第2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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