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条文释义一、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监督检验的规定。二、条文演变本条规定来源于原《合同法》第2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