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四)

【条文】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监督检验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规定来源于原《合同法》第2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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