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权力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并对权力机构的职权进行了概括。《民法典》对此的规定没有变化。
三、条文解读
(一)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概述
法人机关是法人从事法人事务的机构。法人机关在内部结构上,不是单一的一个职能机构,而往往由几个衔接的职能部分构成。在今天,营利法人的主要形式为公司法人。公司组织机构又称公司机关。公司作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其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体现出来。各国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大体上可分为单层制和双层制两种不同的模式。单层制以美国为代表,即公司机关只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力限于公司法及章程明文列举的部分,未列举的部分全部都归董事会。美国公司的董事会拥有很大权力,董事会是集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公司监督和对外代表于一身的机关。双层制以德国为代表,公司机关由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三者为上下级关系,即股东(大)会之下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之下设董事会,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监事会既是公司监督机关,也是董事会的领导机关;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机关、业务执行机关和对外代表机关。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机关构成既非美国的单层制,也不同于德国的双层制。根据我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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