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四)

【条文】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系对原《合同法》第311条的吸收,稍作修改。第一处修改将原条文的“损害赔偿责任”改为“赔偿责任”,并把其后的逗号改成了句号。第二处修改将原条文的“但”改为“但是”。以上修改主要为了法条用语更为准确,表达更为流畅,立法原理没有改变。

三、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期间以及免责事项等问题。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文吸收了原《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一般认为该条采取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承继自罗马法传统的严格责任。[1]但在合同法领域,过错责任原则并没有被无过错责任原则完全取代。如供电人责任、承租人的保管责任、承揽人责任、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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