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四)

【条文】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单式联运承运人责任承担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系对原《合同法》第313条的吸收,基本未作修改,仅将“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后的句号改成了分号,旨在使法条表达更为准确。

三、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在单式联运中承运人的责任和货损发生区段的举证责任问题。

(一)本条调整范围

就本条规定的货物运输,学理上有相继运输、连续运输[1]、单式联运[2]等归纳,我们认为单式联运最能反映此种运输方式的特点。所谓联运,是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或者多样的运输方式从事运输活动。联运合同有多个承运人,这是联运与普通运输的主要区别之一。[3]联运的主要特征在于货物需要在不同运输工具之间进行转移,其中,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从事的运输活动即为本条规定的单式联运,例如水水联运。在运输活动中,普遍存在的转车、转机、转船就是典型的单式联运,其主要特征就是“一票到底”,托运人只要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就可以享受全程所有区段的运输。[4]单式联运中,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对全程负责的承运人,可以称之为“全程承运人”或“订约承运人”;接受全程承运人委托,从事具体区段运输的承运人,可以称之为“区段承运人”。

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把“相继运送”从学理上分为三种:一是部分运送,数承运人各自独立承担整体运送的其中一部分,此时各承运人各就其分担部分订立运送合同;二是转托运送,第一运送人承担全部运送,为实行自己所承受运送义务,以自己名义,与第二人以下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三是共同运送,即数人共同与托运人订立一运送合同,而于内部划分分担区域,相继为运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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