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管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沿用《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只作个别文字修改。
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责任因保管是否有偿也有所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