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四)

【条文】

第九百三十六条【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的是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致使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的两项义务,即及时通知义务和采取必要措施义务。本条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受托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受托人财产或基于合同等产生的权利义务,需由继承人继承或者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来处理,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解散或破产后,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还要由清算组织接管,对其财产进行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于委托法律关系情形下,受托人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或清算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委托人利益受损。

一、及时通知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一)通知义务的性质

根据本条的规定,通知义务是受托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等事由导致合同终止后,相关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通知义务本质上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是委托合同的附随义务的具体形态之一。

(二)通知义务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主体是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具体而言,当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死亡或称为无行为能力人,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是通知义务的主体,应当就受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事由通知委托人。当作为受托人的法人出现应当终止的事由,其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三)通知义务的内容

所谓通知义务的内容,是指义务主体应当将何种法律事件或法律事实通知委托人。根据本条,相关通知义务主体应当将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事实及时通知委托人。至于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处理进度等情况是否属于通知内容,笔者认为,根据本法第924条规定,受托人有如实报告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但如实报告义务并不能当然及于受托人的继承人等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主体。根据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性质及立法上保护委托人及时知情并据此处理善后事宜之立法目的,此时受托人的继承人等义务主体只要将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等客观是否告知委托人即可,无须报告委托事务履行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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