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四)

【条文】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介报酬的支付和中介活动费用的承担等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关于中介报酬的支付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中介报酬在中介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关于支付报酬的数额,依次按照以下原则和顺序确定:第一,中介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中介合同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第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其中,交易习惯有两种:一是特定行业或市场的交易习惯,如在特定集贸市场上,某类商品买卖的中介活动具有的通行报酬标准,可以用来作为确定中介人报酬的依据;二是中介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可以作为确定中介人后来从事中介活动报酬的参照或依据。第四,按照以上原则和顺序仍不能确定报酬数额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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