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第98条至第103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利,原《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原《民法总则》第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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