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人格权卷

【条文】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我国原《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未单独对人格权请求权及其诉讼时效进行规定,均采取将人格权侵权纳入侵权民事责任统一规定的“大侵权模式”。原《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民法典》,最终确立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模式,明确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及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条规定明确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相分离,彰显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责任形式上的价值。本条第2款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将“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改为“受害人的停止侵害”,并将赔礼道歉请求权也纳入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范畴。

三、条文解读

本条第1句规定了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选择的法律依据;第2句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和诉讼时效。

(一)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选择的法律依据

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并结合其他法律规范寻求救济。本条规定旨在人格权遭受侵害情形下,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

1.受害人直接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人格权编中对民事主体的各项人格权进行了确认,细化了人格权保护的各种方式,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依照本条的规定,受害人可直接依据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请求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1]例如,行为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又如,自然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个人信息。

2.受害人依据《民法典》其他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都涉及对人格权的保护,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这些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损害的,本法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如,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本法侵权责任编还有些规定涉及惩罚性赔偿。

3.受害人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法律也对侵犯人格权的具体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规定;《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责任作出了规定;《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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