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法律术语含义】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术语含义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部法律对于有关法律术语含义需要作进一步明确的,通常需要放在附则中规定。本条关于“以上”“以下”等的表述是否包括本数的界定在《民法通则》中也有规定,其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由于《民法通则》将期间的规则也放在附则中规定,因此学理和实务上都将这一术语解释认为是对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的解释。这一说法有一定道理,因为上述术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适用于与期间有关的情况。但是由于社会实践的丰富多样性,在法律适用上,上述术语的适用也并不限于与期间有关的情况,因此在《民法总则》的起草过程中,在将期间单列一章规定的情况下,仍将这一术语解释规则放在附则中规定,此术语的适用范围就不再局限于与期间有关的情况,对于期间之外的情况,比如对于民事主体年龄的要求、标的物数量、面积等都要适用本条规定。此外,相较《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总则》新增规定了“超过”这一情形也不包括本数的规定。《民法典》在附则部分对这一规定予以了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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